医疗事故和解的程序 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5-01-04 14:53) 点击:553 |
医疗事故和解的程序 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、医疗事故和解的程序 1、申请 1)正式申请书 2)相关证明材料 3)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、审查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,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审查内容为:管辖范围,申请人资格,时限,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。 3、通知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;不予受理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4、移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,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5、鉴定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,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、鉴定程序进行审核。 6、鉴定结论 7、调解经鉴定,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,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,签署调解委托书,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,就赔偿进行调解。 8、结案调解成功,制作调解书;调解不成,本案进入法律程序。 二、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1、公开与公平原则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,应当公开、透明、平等地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。在实际工作中,对公开、公平原则往往贯彻不力,主要表现: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透明度差,有个别的地方偏袒于医疗机构;二是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向患者公布病历档案;三是忽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,不能公平对待医患双方。患者有权利知晓相关医疗信息及纠纷处理情况,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邵门应提供帮助,履行法定义务。 2、及时和便民原则 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。不论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、卫生行政部门,还是人民法院,都必须贯彻这一原则,及时、妥善地调处医疗事故纠纷,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得到法律救济,避免小事拖大,大事拖难,提高工作效能,方便人民群众。 3、平等协商原则 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46条规定,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,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;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 对待医疗事故纠纷,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介入调解,人民法院也要适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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